政府部门该为电梯事故负责吗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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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当其冲,有关电梯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事故发生后,谁应该负责这样简单的问题往往出现踢皮球的现象,找不到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由于电梯运营中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和具体使用者是多个主体,所以各方常常相互推卸责任。
其中更为关键的是,我国电梯定期检验主要由政府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电梯使用单位没有选择权。而随着特种设备数量的快速增长,政府安全监察人员数量严重不足,行政监管部门压力越来越大。
政府有限的能力面对越来越快的社会发展,显得力不从心。这也反映出在质量监督领域政府的尴尬处境。
我国各级政府正在加速职能转变,当务之急就是要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转变。具体到质量监督领域,主要是从微观的干预式管理向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监管式治理的转型。
政府的质量监督还存在诸多缺位,在质量公共服务方面明显不足。例如,政府在质量公共教育方面所提供的服务不足,政府通过其渠道发布的质量信息在消费者中的接受面很小,由于缺乏对消费者的质量保护的服务,使得消费者认为质量的维权成本较高。
这份报告也显示,公众认为政府质量管理工作的效果是介于不太理想和比较有效的一般水平,只有8.15%的消费者认为有效,表明政府质量管理公共服务离有效的水平还有较大差距。
随着市场在质量监督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的作用,强化企业在质量中的主体责任地位、让市场竞争将劣质产品淘汰出局应该是最普遍的规律。
如今,政府也已经按照这样的思路进行改革。比如电梯质量监督,广东省明确电梯使用权者的首负责任,分离行政监管部门监督检验职责与社会法定检验职责,实现电梯定期检验社会化。凡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验,所需费用全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省财政每年安排数千万元监督抽查经费,向检验机构购买服务,对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对逾期不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不难看出,广东相关政府部门从管电梯转向管单位,从忙于监管成千上万的电梯到检查首负责任是否落实到位。一进一退之间,政府的职能转变发生可喜的变化,更给各地政府的质量监督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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