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三方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之间就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并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2. 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不同于毕业生上岗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3. 就业协议的签订应遵循主体合法原则,即毕业生必须取得毕业资格。若毕业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且不承担法律责任。
4. 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需确保与单位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否则协议无效。
5. 毕业生在填写专业名称时,应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保持一致,避免简写。
6. 试用期和见习期的时间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而定。外企、合资企业、私企通常采用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需选择其一,另一项应划去。
7. 违约金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定。毕业生应争取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不超过5000元。
8. 毕业生就业协议虽为“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权利义务。毕业生应将签约前达成的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注明,以防用人单位违背承诺。
9. 毕业生在签订协议时,必须按规定的步骤进行。用人单位填写完毕并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自行填写并直接要求学校盖章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更改待遇,毕业生将面临不得不接受或赔偿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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