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买了,定金不能退。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是,私下可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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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