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事实上对事故没有过错的话,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首先,在民事侵权责任上,法律没有规定归责原则的,一律原则上采取过错原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当事人之间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换句话说行驶证上的名字和实际驾驶人不一样的,发生了交通事故损害的,如果交警认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那么由受让人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机动车行驶本上的人承担责任。民法典还规定了,如果因为借用或者租赁机动车等情况,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归机动车一方的,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管理人有过错的,需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因此,综上所述,无论是何种情形,只要是对机动车本身的事故没有过错的,例如根本不是自己开的,或者刹车失灵等硬件问题根本不知道的,不承担责任的。
其次,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是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名字并不代表自己就是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其次,需要负直接责任才处罚,因此,也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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