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尸检程序以及尸体处理是怎样的?

生前没有喝酒,发生交通事故,尸体被烧毁,9月2日出的车祸,9月3日抽血,9月7日到我家进行笔录,并发放9月3日盖章的尸体处理通知书。9月11日收到挂号信寄来的DNA鉴定报告、致死原因报告和新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并有公文宣布9月3日尸体通知书作废),要求我们火化。9月12日,我们同意火化,并去认领尸体,当时警官告诉我们手上的鉴定报告齐全。9月14日火化尸体。但是9月17日又收到血样鉴定结果,查出酒精超标,我们对此产生异议,尸体却又火化了,现在该怎么办?在这个过程中,交警队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进行采集血液样本,要做哪些检测全无告知我们家属。交警队是否存在过失?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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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28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而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第四十条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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