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一个地方,本人所有业务都发生在分公司,但是和总公司签订的合同,本来直接告总公司,但是由于总公司在上海,仲裁委以无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后把二者都告了,才给予立案,但总公司发的工资,现在面临的问题,如果本人坚持与总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可能不予审理,只能确认劳务关系在分公司,但工资以及公司账务走的都是总公司公账,如果告分公司,是不是意味着要不到钱了?
这样的话,会不会仲裁员以总公司不在本地区管辖为由,拒绝仲裁啊?
之前立案的时候,就是这样,只告总公司。连案都立不了。
后来才追加的分公司才立的案
追答不谋而合,依法办事,规范维权即可
但是告总公司,仲裁委就不受理了啊
我知道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