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的现金折扣机会成本=【2%/(1-2%)】*【360/(30-10)】=36.73%
公式:【折扣百分比/(1-折扣百分比)】*【360/(信用期-折扣期)】
扩展资料:
由于现金折扣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所以,必须在会计中反映。核算现金折扣的方法有3种:总价法、净价法和备抵法。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总价法入账,不允许采用净价法。
1 总价法: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同时记录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不考虑现金折扣,如购货企业享受现金折扣,则以“销售折扣”账户反映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作为销售收入的减项列入损益表。
2 净价法: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同时记录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如购货企业未享受现金折扣,收到的现金超过净价的部分作为利息收入记入“财务费用”的贷方。
3 备抵法:销售商品时以发票价格记录应收账款,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价记录销售收入,设一备抵账户“备抵销售折扣”反映现金折扣,“备抵销售折扣”是指应收账款的对销账户。
从理论上讲,净价法和备抵法以可变现净值计量应收账款,并能恰当地反映销售收入和利息收入,优于总价法;总价法和备抵法记录销货退回与折让,因而优于净价法。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数顾客期望享受现金折扣,总价法便高估了当期的收入和期末的应收账款,但因记录简便而得到广泛运用。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即从应支付的货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2/10(说明10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等。
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在我国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总价法。
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由于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核算,因此在对增值税的处理上,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完全一致,由此形成并计入费用的折扣差额,可在税前扣除。
因为现金折扣是为了早日收回资金而给予客户的一种资金减让,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是一种财务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税前列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现金折扣
如果放弃现金折扣成本>短期借款利率(或短期投资报酬率),则在折扣期付款,享受现金折扣;反之不享受现金折扣。
如果企业因缺乏资金而欲展延付款期,则需在降低放弃现金折扣成本与展延付款带来的损失之间做出选择。
如果面对两家以上提供不同信用条件的卖方,应通过衡量放弃现金折扣成本的大小,选择信用成本最小(或所获利益最大)的一家。
放弃现金折扣的机会成本从另一方面说,就是不放弃(享受)现金折扣而享有的收益率,假设总价为A元,则本例中收益为A*2%,而取得这个收益的代价是让度A*(1-2%)元、期限为30-10=20天的资金使用权。
因为如果享受现金折扣,则只需支付A*(1-2%)元,但却要提前20天支付,相当于先把这笔钱给对方用20天。也就相当于把这笔钱存到银行存20天,可得到2%的利息。
所以,这20天的收益率就是(A*2%)/A*(1-2%)=2%/(1-2%),据此算出每一天的收益率为2%/(1-2%)÷(30-10),再乘以360就是年收益率。
机会成本大概就是说,你选择一个方案而放弃其他的方案中,能给你带来收益最多的那个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