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如题所述

  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它的人员组成是:
  (一)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
  (二)企业代表,企业代表由厂长指定;
  (三)企业工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一、建立三方联动机制,形成“工会牵头,三方联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重在调解,促进和谐”的工作格局

  (一)三方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整合三方资源,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以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为核心,以共同推动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建设和完善企业调解组织建设为重点,形成企业调解与区域调解的网络化全覆盖。通过三方联动,促使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及区域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化解矛盾、前期调解的作用,努力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形成较完善的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促进首都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完善三方联动的组织体制和落实工作制度。成立劳动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由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任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司法局局长吴副组长,三方分管的副主席、副局长任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工会法律部,办公室成员由三方具体分管部门领导组成。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每年召开1至2次联席会,定期研究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开展情况,通报工作信息,制定协调配合的具体措施,确保工作目标的落实到位。要建立对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和开展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制度,对未达标的企业坚持不能进入“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评选。三方各自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协调,确保联动机制的正常运行,年内见到实效。

  二、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市、区县、街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

  (三)在市、区县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为区域性受理劳动争议调解的专门机构,是三家开展调解工作的载体,履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的职能;各街道乡镇司法所、社保所和工会服务站作为基层一级调解组织,加强工作协调和业务联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履行调解职能,发生劳动争议后可先行调解,或者转送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就近就地化解劳动争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强化基层调解的重要体现。切实把调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整合调解资源,创新调解方式,以柔性化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实行灵活简便的调解程序,最大限度把争议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

  (四)依法设立的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书”与人民调解组织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应当自觉主动地履行。市、区县两级劳动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案件或者已经受理的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转送同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先行调解;劳动仲裁转送的争议经调解成功后,可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未能达成协议的,仍按照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间顺序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

  要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调动社会资源充实调解员队伍,提升专业能力和调解水平,保证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市、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至少配备两名“律师”任专职调解员,实行值班制度;街道乡镇司法所设立调解机构的,调解员应由“经培训取得上岗证书的律师或者司法工作者和工会工作者”担任。

  三、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发挥作用,形成区域调解与企业调解网络化全覆盖

  (五)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基础,更是当前必须认真抓好的重点工作。已经成立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应当依法调整充实调解委员会的人员,切实发挥作用;未成立调解组织的企业,按下列规定组建企业调解组织:

  1.职工人数低于100人的,应当设立一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协调员”的主要职责是:掌握企业依法用工的情况和劳动关系的状况,与企业所在地的司法所和工会工作站建立工作联系,提供企业相关信息,发生劳动纠纷要主动配合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2.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应当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成立工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双方推举的代表担任。企业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调解职能,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尽最大努力将争议化解在企业内部;同时与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立工作联系,职工当事人不愿意由企业调解委员会受理的,主动引导到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

  3.职工人数超过5000人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工会,应当成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中心,设专职调解员,在指导、协调本系统各企业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外,能够在系统内调解的,力争将争议解决在系统内;调解指导中心应与市总法律服务中心建立业务联系,可以将争议转送市或者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

  (六)强化街道乡镇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实现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的目标。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街道乡镇劳动争议组织要积极履行调解职能,凡辖区内的企业发生的劳动纠纷,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要主动进行调解,工会服务站和社保所可依托司法所中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应建立相互协调和工作联动制度,将劳动争议的预防、预警机制建设作为长期的工作目标,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工作重心向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和社区延伸;各社区和村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本辖区企业劳动争议纠纷排查工作,发现苗头及时上报。

  四、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明确各方职责任务,为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提供保障

  (七)工会要在建立和完善网络化职工服务体系中,加强社会化维权机制建设和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实体建设,进一步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与完善,通过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保障这些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在市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下实施对调解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在市司法局支持下,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团”和“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队伍,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和职工法律援助业务提供专业人员支持与保障。市司法部门要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组织和机制建设,在企业密集、劳动争议较多的地区基层司法所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积极配合市总工会组建和扩大“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团”和“职工法律服务律师志愿者”队伍,鼓励和支持这两支队伍在调解劳动争议和开展职工法律援助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协同市总工会加强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对符合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的工会开展的职工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纳入国家法律援助的体制中,统一执行规范的法律援助资金补贴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力促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与完善,通过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保障这项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各级劳动仲裁机构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业务指导,主动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完善各项制度,规范调解程序,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三方通过有效的工作联动,全面推进我市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和首都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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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18
近日到分厂人事管理科去走访,有的分厂提出建议建立调解机制,以化解劳资矛盾,并要我帮忙设计个方案。这个想法很好,我欣然同意,在做方案过程中,越来越感觉到了我们的法律起草者纸上谈兵的功夫。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实早有法律规定,原劳动部1993年就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其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也都鼓励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在鼓励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规定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甚至可以直接以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显然国家希望通过三方调解机制来化解劳资关系紧张、争议纠纷井喷这一难题。立法者设计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方案是将其打造为包括工会、公司、员工在内的三方机构,该机构独立于公司,受工会领导,专门处理公司与员工的纠纷,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斡旋,促使争议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现实的问题是这种机构是根本无法中立和独立的,首先调解组织属于公司工会内部的,在当前公司工会独立性普遍遭受质疑的情况下,这个调解组织的权威性更容易被员工质疑。其次,调解双方分别是公司和员工,试想一个低于公司层面且不具有现实独立性的组织如何来对其上层组织实施调解,这和儿子给老子谈道理一样。不具有超然独立的地位,就无法发挥其作用。劳动法律上的调解委员会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模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广不下去时,各级政府又在积极地在设立乡镇一级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嘉善、平湖等地的新居民事务所近期全部设立了调解委员会,企图来调解企业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目前的运营情况不得而知,因为不好的东西一般是不会对外宣扬的,我估计这又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试想哪个企业愿意把自己与员工的纠纷交给一个外人来调解?1、设立目的:这是最关键的一点,很多企业里的人甚至政府部门没有弄清我们为什么要设立调解组织,目的不明确做事就会找不到方向。在企业里设置调解委员会的首要目的应当是以预防管理人员与与工人发生争议时矛盾激化、调查员工违纪情况、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目前的很多劳动争议都是员工不满意基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所引起的,这也和我们的基层管理人员管理水平不高有关。调解组织千万不要把自己当作成高高在上的独立仲裁机构来解决公司与员工的纠纷。调解组织的工作职责主要是通过调解的方式对基层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劳动法律宣传,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不能理想化,否则这个组织都可能设部起来。2、处理的事项:既然是调解组织,当然以可以调解的事项为主,处理方式也是在法律的基础上调解,而不是裁决谁对谁错。作为企业的调解组织,处理的事项主要包括员工对公司作出的行政纪律处分不服时的申诉、劳动合同履行中如降薪调岗等纠纷处理、基层管理者与员工发生矛盾时的处理等等。处理的事项尽可能层面低于公司层面,层面过高将难以发挥作用,有些公司层面上的处理结果已经是公司多个部门讨论老板拍板定下来的,你没有能力将其推翻。公司层面上的事可以交给工会或仲裁机关去处理。3、调解委员人选:可以向员工倾斜,员工委员应具有一定的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行为正派和员工关系密切。员工的委员德产生方式,不一定非得实行普选,可以拟定候选人让员工选举。4、调解进行时,调解组织不需要每次都必须由一大批人员参加,可以根据情况组成调解小组,调解小组的人员必须搭配合理,令员工具有一定的信服感,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法律等专业人士参加。5、调解过程中要学会倾听员工意见,调解方式可以以谈话方式进行。6、调解结束后,应注意做好笔录并让在场人员签字,达成协议的可以将协议内容体现在笔录内,不单独制作调解书。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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