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期限二年和六个月

如题所述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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