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同意

如题所述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拓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受益人可以更改,不过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注意,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投保人申请变更受益人的流程: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投保人本人身份证明
新受益人信息资料
携带资料前往保险公司柜面办理
具体的操作方法和申请材料建议先电话咨询保险公司了解清楚再作决定。
【拓展资料】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人。通常受益人即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仅在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外的第三人,具有独立意义。受益人一般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未指明的则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受益人的变更,应依法进行,并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认定某人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考量两个要件:(1)形式要件-保险合同关系的一方。如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因某种法律事实取代原投保人而加入到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之中。
(2)实质要件-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缺少某一要件,不为完整意义的投保人,其合同权利将受到一定制约。
投保人在我国台湾“保险法”中称为要保人,有些文献称为投保申请人。其实,从文义角度解释,投保人应为合同成立之后的正式称谓;合同成立之前,称要保人、投保申请人或准投保人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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