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劳模去世抚恤金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按地方性法规确定,我国抚恤金主要有两种:

一为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二为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法律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第二条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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