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保和执保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院强制执行和财产保全区别如下:
      1、申请阶段不同,财产保全的申请分为诉前、诉中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保全申请一般在判决生效后,原告或被告一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
      2、申请主体不同,财产保全分为诉前和诉中保全,前者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后者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申请人一般是法院作出的判决的受益人。
      3、执行对象不同,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法院判决的义务方的义务内容。
      4、申请时递交的材料不同,财产保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财产进行保全。需要的材料:财产保全申请书,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等。
      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对于当事人来说,法院的强制执行可以通过申请启动。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申请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申请法院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悬赏公告以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衍生问题: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什么时候生效?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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