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地址确认书不规范可以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实践中,常有基层法院在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可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呢?

关于“明确的被告”的认定标准。只要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就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那么就认定达到了“被告明确”的标准。比如,原告提供了被告的户籍证明,可以认定被告的信息具体明确,且公民身份证号码是唯一的,足以与他人相区别,应认定被告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该规定要求原告提供能够送达的被告的地址。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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