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特大诈骗案判刑结果

如题所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5月期间,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准许的情况下,通过开会宣讲、邀约到店等公开宣传的形式,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先后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向大量不特定社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王某等6被告人在该公司任业务员及主管期间共向117人非法吸收资金96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等6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某等6被告人的犯罪对象中有大量老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构成自首、属于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这里至少涉及了欺诈和恶意侵占两项罪名。
至于第二个问题,被她举报的公安局副局长有没有问题这个不好说,一切需要以官方的通报为准。
从第一个问题分析来看,她虚构新店开张这个事实,骗取了十来人价值3000万的货物,之后进行了典当,且将典当来的资金据为己有,已经达成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的事实。
所以,她的结局很大概率会被定性为诈骗罪。
如果一旦定性为诈骗,按照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性质,她或将被重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该线索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两个罪名: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司法实践中一般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殴打行为将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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