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王先生索要600元报酬的行为并不合理。因为在捡到别人的东西之后,选择进行归还是一种比较正常的现象。而不是向对方索要600元的报酬。
很多人在生活中都会由于各种马虎的状态,导致自己随身的一些物品出现丢失的情况。然而在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通常都会让这些人内心拥有一种特别着急的感觉。然而对于捡到这些物品的人群来说,通常也会选择通过主动归还的方式进行物归原主。
女子丢失 LV包。
首先湖南长沙有一位女子在乘坐网约车的过程中,不小心将自己的LV包丢失在网约车上面。从而女子在发现这种情况之后,选择在第一时间和网约司机进行相关的联系。然而在联系的过程中,网约司机表示需要女子支付给自己600元的费用,才愿意将车上的LV包进行归还。
这种要求并不合理。
其次就是我觉得这位网约司机提出的要求并不合理。因为网约司机在发现顾客遗落的物品之后,应该选择在第一时间和顾客进行相关的联系。而不是等到顾客和自己联系之后向顾客索要600元的费用。这种做法不仅会让顾客产生一种特别不满意的状态,而且也会直接影响顾客对网约司机的看法。
女子应该报警处理。
最后我认为这位女子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选择通过报警的方式进行处理这件事情。因为警方在处理这件事情的过程中,一般都会凭借相关的证据,让网约司机将LV包进行归还。而且也会对网约司机索要600元费用的行为进行相关的批评。毕竟在捡到不属于自己的物品之后,选择通过主动归还给失主的方式是比较正常的。
王先生向女失主索要报酬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王先生捡到LV包属于无因管理人,无因管理人是不能享有报酬的请求权。所以王先生是不可以提出600元报酬。但是王先生给女顾客邮寄包需要付出一定数量钱,这部分钱可以向顾客索要。
长沙女子和朋友出去一起游玩,在搭乘网约车回家的时候,把自己的LV包留在车上。这款包的购买价格7900元左右。包里的东西也不多,但是有块玉比较贵重,这块玉是该女子奶奶留下的遗物。王女士两天后发现包丢失,王女士通过去警察局调取相关视频,了解当时情况后,联系上司机王先生以后,司机表现自己不在本地,包是被其他乘客捡到,可以送还王女士,但是王女士需要支付600元的报酬。后来经过多次协商,王女士给该司机转了300元才拿到包。
王先生向这位女子索要600元报酬的行为从我国法律角度上来说是不被支持的。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捡到遗失物的人有请求报酬的权利。但是规定如果捡到对方遗失物的人想占为已有的行为是处罚法律。根据刑法270条规定,根据数额不同,会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二年到五年的有期徒刑。但是这位王先生是可以向这位失主索要保管费和往回送遗失物而产生的费用。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支持的。
王先生向失主索要600元的报酬于情于理都不合理,首先我国法律并不支持捡到遗失物的人向失主索要报酬,失主可以主动给报酬。捡到遗失物的人只应该索要自己在归还失主货物时的付出的代价。同时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优良品德更应该被传承和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