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大病救助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城乡低保户应提供由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社区居委初审,承办机构进行复审。承办机构填写《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送镇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公示。公示10日后未接到群众异议的申请人,承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按审批核准额向申请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支付救助金。

法律依据:

《汕头市困难残疾人大病救助实施意见》

二、救助标准

为让有限资金惠及更多处于困境的残疾人,本救助为年度一次性救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医保部门大病救助政策的补充。扣除医院减免、医保报销费用后:

1.城乡低保对象、企业特困职工者,个人负担不满1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救助;个人负担部分1万元以上的,按1万元救助。

因病导致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患者以及生命垂危患者,参照低保对象救助标准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者,个人负担部分:5万元以上者,给予9000元救助;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给予7000元救助;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给予5000元救助;不满1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救助。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列入计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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