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把微信零钱划走了

如题所述

要回来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但并不代表完全没有可能。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我来说说这个问题。
1.冻结、扣划是法院的一种执行强制措施
      当案件的义务人在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话,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以“执”字案号立为执行案件进行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首先做的就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中的钱以及房产、车辆等信息。

      一旦查询到银行存款或者微信、支付宝中有钱,法院便会采取冻结的强制措施。
在冻结之后系统自动设定了15天的异议期,如果在这15天之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法院便会予以扣划。当然这个扣划是有范围的,也就是不能超出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范围。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数额并不仅仅是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数额,它除了包括裁判文书中写明的本金、利息以及诉讼费用之外,还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照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那么,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当前的标准,这个费用是每天如果认为法院的冻结、扣划错误,自己可以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比如你认为扣划你微信零钱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你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
      当然,这个理由不是很好找。主要就是不应当扣划却扣划了。
      其中,最主要的情形就是:你已经履行完了义务,这个时候法院还进行扣划了。

      比如在判决生效以后,你已经将钱给付给对方了,然后对方又去申请执行了,那么自然扣划这个行为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再比如,法院已经从你的银行存款中足额进行了扣划,然后又对你的微信零钱进行扣划,显然超出了扣划范围。
      除此之外,是很难再提执行行为异议的。
3.如果钱不是你的,那么钱的所有权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不同于上述执行行为异议,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还规定了另外一种异议,就是执行标的异议。
      如果有个人,比如张三出来说,这个微信零钱中的钱是他的、而不是你的,那么他就完全可以提执行标的异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然,要证明你名下的微信零钱中的钱是张三的,这个难度是非常大的。毕竟虽然微信不是实名的,但是微信零钱是需要实名验证的,需要绑定自己的名下的实名银行卡的。
      在现实中的确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一个人并不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而是使用他人的银行卡。这个时候就需要提执行标的异议了,只不过难度比较大。
      这是因为我国采取的是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原则,银行卡上的钱推定所有权人就是持卡人。第3人要想证明这个其中的钱是自己的,对于这个证据标准要求可是比较高的。
      实践中最常见的,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大多是对房屋和车辆提出异议的情形,就是购房、购车之后还没来得及更名就被查封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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