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章债权人会议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章规定,所有债权人,无论债务类型,皆为债权人会议的基础成员。他们享有表决权,但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如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则可能不参与投票。债务人的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可作为新的债权人,同样享有表决权,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会议主席。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通常在债权申报期限结束后的十五天内举行,后续会议可根据需要由法院、会议主席、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出。这些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及其担保情况,讨论并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由出席且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代表的债权额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一半以上。对于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需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所有债权人都必须遵守会议的决议。若债权人认为决议违反法律,他们有权在决议做出后的七日内向法院提出质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律由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法已被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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