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股东,是指冒名者以虚拟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者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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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成了股东,如何维权?
天津卓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一、提起民事诉讼,被冒用人有三种维权路径:
一是以实施冒用行为的公司为被告,提起消极的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冒用人在涉案公司不具备股东、监事资格。建议在诉讼中将登记机关列为第三人。胜诉后,由被冒用人依据法院民事判决书要求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二是如被冒名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是由股东会决议形成,而股东会并未实际召开,决议上股东的签名亦系被伪造,在固定相应证据后,作为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在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前提下,股东会决议讨论事项自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是提起侵权之诉,冒用他人姓名,属于姓名权侵权行为,被冒用人可以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主张冒名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行政途径
被冒用人可以将被冒名事宜向登记机关反映。由申请登记部门予以处理(公示和调查,审慎作出撤销登记决定),若登记机关不予处理,属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履职。
天津卓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
冒名股东被冒名者对设立公司的事实并不知情,也没有和其他股东设立公司的合意。而名义股东就是在注册机关登记为股东,但实际不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因此,在明知的情形下,借用身份证给他人登记注册使用,将被认定为名义股东,而根据法律规定,在处理公司外部关系的情形下,名义股东亦应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在冒名股东案件中,往往伴有伪造、变造身份证,私刻印章伪造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行为,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或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或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罪,或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天津卓旭律师事务所简介
2007年执业至今已经16年的时间。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都可以承接。负责资产类案件,多次成功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