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

如题所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此外,这一时间段将被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未支付前11个月的双倍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根据《劳动法》第98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对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第二种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是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然而,第82条第2款并未明确两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支付期限应从双方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时起,直至双方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之时止。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已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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