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什么的权利

如题所述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还享有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及其设施和结构的管辖权;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和对海洋环境保护与保全的管辖权。
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上述一些主要权利的同时,也相应的承担一些义务。
所承担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如果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还有剩余的捕捞量,应该允许其他国家来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在国际实践中,这种捕捞剩余可捕量的渔业活动,一般多以当事国之间的双边协定方式进行。沿海国从维护本国利益的原则出发,多将海上作业条件差、渔业资源较少的区域开放给外国捕渔者,使其付出较大的代价来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
2、对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种群以及高度洄游鱼种、溯河产卵种群、降河产卵鱼种乃至海洋哺乳动物等,有与其他相关国家进行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养护的义务。
综上所述,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在该区域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的同意;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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