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积金提取条件

如题所述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身份证件以及不同提取情形所需的申请材料。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相关委托证明材料。
1、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满一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同一笔购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已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申请提前还款的本金,有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优先予以偿还。
3、职工在省外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管委会或管理中心规定的家庭工资收入比例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及家庭年工资收入的50%。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后,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休、退休
(二)出境定居
(三)调离本省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所有提取人可在灾损发生一年内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损金额。
提取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
1.购房合同原件
2.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已取得产权证的,提供的申报材料同“购买二手房”一致。
(二)购买二手房的(含拍卖房)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交差价)的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取得产权证的,提供的申报材料同“购买二手房”一致。
5.如所拆迁的住房为祖产的,需提供所拆迁房产的所有权分割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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