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是哪些

如题所述

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为业主委员会,而非建设单位!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小区停车位归属问题悬而未决,司法实践因此争议不断。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似乎间接确认了业主共同享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但是相关管理办法和具体收费标准至今尚未出台,原因不得而知。经检索相关案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盐城市文华名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 (2019)苏09民终3449号民事判决。但是,江苏省许多法院似乎对此并不认可,依然普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之规定,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投资者并依法享有收益,例如:(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苏州中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香滨水岸(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申建成等车位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8)苏05民终3125号民事判决;(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南京王府名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泰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8)苏01民终2463号民事判决。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