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

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

一、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是什么
1、经济侦查大队案件受理范围包括: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欺诈发生股票、债券罪;
(4)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
(5)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
(6)妨害清算罪;
(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经济侦查大队的职责是什么
经济侦查大队的职责具体如下:
1、侦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
2、监督、指导金融、证券、财税部门和部分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
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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