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地户主不签字强征

如题所述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农民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如果对土地进行强制征收的,征收行为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议。如果是合法的征收土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用的。因为征收土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合法行为。
一、暴力征地有表现
1、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公安、城管、边防、社会闲散人员等强行推毁地上农作物,强行挖坏土地原貌的暴力征地行为。这种手段往往多发于建设项目比较着急、政府部门认为被征地人“漫天要价”、征地对抗周期长久、剩余被征地户数不太多等征地情况。另一方面政府为了给剩余部门“钉子户”一个下马威,也往往会选择此种方式,以便征地程序的快速开展。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黑征土地的情形,这种暴力征地的情形并不少见。往往政府会通过公安或请社会人员,将看守土地的农民以拘留或非法拘禁方式短期限制被征地农民人身自由,在此期间强行破坏地上附着物,对土地进行圈占。
3、“软暴力”方式的暴力征地行为。这种方式也比较常见,虽然其区别于面对面的暴力征地冲突,但是其暴力程度也不可小觑,我们通常将它视为“软暴力”。比如对耕种田地上的农作物进行偷抢、碾压;对农用地用挖掘机挖出沟壑;威胁有公职身份的亲属做被征地人思想工作;私下注销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单方违反承包合同;对被征地人及其家属是否涉及违法行为进行调档;村领导怒称“不腾出土地一分钱不补”的口头威胁;对办户口、开证明的各种阻拦等等。
二、征收土地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提供长远生计的保障。征收土地应依法及时按规定的数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2、征收农民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最终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的原用途、土地的资源条件、土地的产值、土地的地理区位、土地的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规划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征收农民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村民住宅,都应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加以改善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征后补偿,并对因征收而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从而保障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土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来制定。
5、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气候和地形条件,补偿标准可能存在一些差别,被征收人可以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查询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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