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说法是合理的。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第128条进一步明确“分别审理”的情形,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你案件能够独立审理,还要看你所讲的借款行为与公安机关认定的诈骗行为是否关联,如果关联了则应等刑事审判的结果,否则应当独立审判。
合理!
我给你分析哈:
他已经因为诈骗被拘留了,如果你借钱给他这件事情,和他诈骗有关的话,那么这个就属于同一件案件,直接把借你钱这件事作为他量刑的标准。
如果他借你钱没有还和此前的诈骗无关,那么这个就属于额外的案件。
法院让你先撤诉是合理的,如果法院查明借你钱这件事,和此前的案件无关,你就可以再上诉。
但在调查期间,你是应该先撤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