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但是手机号内个人充值的金额是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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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手机号码准确来说是设定了特殊的用益物权,消费者对出钱购买的是手机号码的用益物权,即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的权利,即出售转让权,也可以说是租来的,但是基于号码的特殊性,消费者是可以往里面充值的,充的值是个人财产,任何人未经允许不能剥夺,但是因为购买手机号是已经于服务提供商有了协议,所以是有权扣月租和话费等等的,协议上也有什么条件可以收回的。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通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是所有权权能分离出来的权能,表现的是对财产的利用关系。用益物权人享有用益物权,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对用益物直接支配并进行收益。所谓“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实际控制等有形支配为必要,否则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所谓“使用”,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所谓“收益”,是指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孳息。用益物权中的“用益”,是使用、收益的合称,但这并不意味着用益物权必须同时兼具使用和收益,对物的使用价值的利用形态千差万别,可以是单独的使用或收益,也可以是基于使用而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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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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