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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2014年1月份出了一个关于《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中的规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后,若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若3年期满,愿意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则按辞职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经济补偿。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省人事厅在对《关于停止执行“留职停薪”政策的建议》的答复中认为,“留职停薪”主要存在于事业单位,由于事业单位情况复杂,“留职停薪”带来的利弊、得失也各不相同,如有些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留职停薪后产生了“吃空饷、占编制”等现象,挤占编制后,需要的人进不来,不需要的人又出不去。当然,“留职停薪”在有些单位也有积极的作用,在地质勘探事业单位,现有探矿任务不重,而富余人员又较多,不出台“留职停薪”措施,让没有探矿任务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单位负担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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