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被迫发生关系,双方均非自愿,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罪?

如题所述

男女双方被迫发生关系,双方均非自愿,在法律上不构成强奸罪,属于紧急避险。下面举一个根据现实改变的案例说明一下:

某天晚上,张三和女同事小美正在公司加班,劫匪持刀进入公司实施抢劫,抢劫完成后,劫匪觉得不过瘾,便要求张三和小美当面发生性关系,给自己取乐,张三和小美均拒绝发生性关系。劫匪持刀威胁,如果两人不当面发生性关系,便将两人杀害。张三和女同事小美,被迫当着劫匪的面发生了性关系。

在这个案子中,张三和同事小美属于被迫发生性关系,那么张三是否构成强奸罪?在这个案中,张三被劫匪劫持,已经失去了自由(包括身体和意志),如果张三拒不服从(拒绝与小美发生关系),张三会遇到生命危险,因此张三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属于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中小美作为女性受害者,受到了侵犯,那么侵犯者是谁?劫匪利用刀具强迫张三和小美发生性关系,此时张三是劫匪的犯罪工具,在行为上违背了小美的意愿,达成强行发生关系的目的,因此侵犯小美的是劫匪,劫匪属于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侵犯小美的施暴者是劫匪而非张三。

如果张三和小美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劫匪要求张三停止,张三没有停止性关系过程,那么张三就可能涉嫌强奸罪了。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刑法第二十一条对紧急避险作了明文规定。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行为才是避险行为。由于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利益,与正当防卫这种损害不法侵害者本人利益的情形有明显区别,法律对其成立要件的要求远较正当防卫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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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5-03

从法律的角度上考虑,男子和女子发生的关系,女子肯定被强奸,但是男子因为被胁迫,出于对自身安全的保护才做出这样的举动,男子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作紧急避险,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男子属于作案工具,所以胁迫者构成了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鉴定条件。当危险正在发生的时候,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无法受到保障,这种状况是符合紧急避险的。如果危险没有到来或者已经过去,造成事故和人员伤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紧急避险过程中,相关人员需要保护合法利益,非法利益将不会被判定为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紧急避险中本体的损害。紧急避险不能用在工作和特定的场合下。本次事件中,男女正在处于危险中,而且没有办法进行规避危险,而且失去生命比强奸被受到的处罚更严重。 

强奸罪的鉴定条件和量刑标准。该事件中强迫者将会被判定为强奸罪。强迫症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试图用事件中的男女的生命要挟,强迫他人和其发生关系,该妇女本身失去了反抗能力,明显的暴力倾向。最重要的是该案件已经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强迫者将被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道德上考虑。强迫者的行为将会接受道德的谴责,为了自己的利益和一时的高兴,企图伤害他人的利益和生命,如果将事件中的角色对调,强迫者肯定也会感到当时的无奈和愤怒。

第2个回答  2022-01-26
在法律上并不能构成犯罪,应该算是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犯罪的是胁迫两位受害者的犯罪分子。
第3个回答  2022-02-02
法律上并不能构成犯法,应该算是紧急避险,不担当刑事义务,犯法的胁迫两位受害者的犯罪份子。
第4个回答  2022-01-26
属于强奸罪,因为法律上有规定,违背了妇女意愿就属于犯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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