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抵押。但《担保法》34条第2款的规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如果农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那拍卖等方式取得的也不应该能抵押啊。还是34条是一般规定,49条是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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