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是什么关系以及各自与抵押权的关系 (具体问题见下方)

物权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抵押。但《担保法》34条第2款的规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如果农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那拍卖等方式取得的也不应该能抵押啊。还是34条是一般规定,49条是特殊规定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具备哪些条件:一是土地承包关系长久化和确权颁证奠定产权基础。二是土地经济价值提升提供了价值载体和依据。三是农村产权市场体系建设创造了交易条件。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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