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发生过八次大赦(加上70周年就是九次)。
2019年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于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之际,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在此之前,我国已先后实施了七次特赦,分别在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除第七次无条件赦免全部在押战犯外,前六次都以“确实已改恶从善”作为赦免罪犯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前提条件;除第一次特赦对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战犯,其余六次均为战争罪犯。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与特赦制度,并将大赦的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赦令与特赦令均由国家主席发布。
后来的宪法包括现行宪法仅规定了特赦制度,这表明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所指的赦免便仅限于特赦。现行宪法规定的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2019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特赦决定,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这是继2015年我国在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实施特赦后又一次进行特赦,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盘点建国后被特赦的知名人物及去向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特赦的根据及其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