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1)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在京国家中央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2)依法的原则。土地登记必须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土地权利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需要依法办事,土地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进行土地登记时工作时要依法办理。
(3)申请的原则。土地权利人要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登记时要提出登记的书面申请。2007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审查原则。土地登记必须严格审查。土地登记的审查有三个层次:一是初审,由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负责;二是审核,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三是批准,由政府负责人负责。不经过审查批准的土地权利不能登记。
(5)公示的原则。公示原则主要体现在登记的公开性上。如进行土地总登记时公告登记时限、地点和申请须知,公告登记审查结果及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提供查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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