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受到人身侵害,房东是否承担责任?

我是房东,我的房客为女性,房客反应最近经常收到骚扰短信,半夜有人来敲门,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客受到人身侵害,作为房东的我是否要承担责任?
今天去了出租房,深入了解了一下情况,女房客说骚扰其的男子为去年替隔壁邻居装修的工人,两人认识,该男子不知从何处得到了女房客的手机号码,总是发些暧昧的话,什么老公老婆之类的,我母亲提醒她留好短信,不要删掉,必要时可作为证据,并提醒她换掉门锁,还帮她在门上装了插销,并要求女房客报警,但房客说不要报警,我们与女房客签订的租房合同在去年已经到期,到期后并没有续签,而且当初签订的合同也是女房客的表姐签的字,是其表姐替她找的房子,签的合同,然后她入住的,请问,基于上述的情况,如果直的发生人身侵害,作为房东的我是否要承担责任?谢谢了!!

首先要确认房客受到人身伤害是否与出租房有关,如果是因为房屋内设施的缺陷造成房客受伤,房东也要承担责任。
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将房屋出租前,须对出租屋内的安全消防设施、家电等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漏水、漏气、短路等隐患。如果出租房屋要改变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作为出租人,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出租屋及附属设施的年份、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有义务进行完善和维修,尽物权人职责,如果出租人没有尽到安全修缮的义务,如因输电线路老化而引起火灾,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就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承租人自身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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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09
1首先明确房客的人身损害赔偿由侵害人承担
2房东不是侵权人,在确定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同时在侵害人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承担的是补偿责任,事后可以向侵害人追偿。
3个人认为,房东在一定情况下有一定的有限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你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你真啰嗦,不是说的很明白了吗?还补充个屁啊,还有合同的事情,只要继续住下去,她继续交房租,虽然合同到期,你们还是有合同关系。
第2个回答  2010-05-09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出租房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由此导致房客遭受人身损害的,要承担管理责任。如果房东能够采取措施保障房客的安全的情况下不为一定行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补充回答:
一般来说,你们已经履行了房东应经的义务,这种骚扰情况,你们已经提醒了对方报警,但对方不同意,出于安全的必要,可在楼道口处张贴当地派出所或者公安局的电话,提醒房客如果遇到安全问题,可以联系公安机关寻求保护,这也是一个证据证明你们已经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
另外,虽然没有再签订合同,但你们的租赁关系仍然继续存在。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5-07
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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