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商业街一些铺面在2003年9月出租,租户在承租3年后被告知不能续租了,因为门面已经卖给别人,买受人在不知出租情况下以市价取得该铺面所有权,开发商没有对承租人尽到告知义务,结果今日说法的律师说买卖合同无效。这样说来善意取得制度不能用于不动产?但是本案中买受人确实是善意的,因开发商没尽到告知义务而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的权益如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