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如何保护?

浙江嘉兴商业街一些铺面在2003年9月出租,租户在承租3年后被告知不能续租了,因为门面已经卖给别人,买受人在不知出租情况下以市价取得该铺面所有权,开发商没有对承租人尽到告知义务,结果今日说法的律师说买卖合同无效。这样说来善意取得制度不能用于不动产?但是本案中买受人确实是善意的,因开发商没尽到告知义务而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的权益如何保护?

第1个回答  2006-11-29
该买卖合同无效不是基于善意取得,而是基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这样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实践中不会有人在买房子之前不看房,既然看了房就应当知道该房屋已经出租的事实。因此该案例中,如果不是出卖人故意隐瞒,买受人不能说是完全“善意”,因为他“应当知道”。
在此情况下,补救办法是:
出卖人书面通知承租人,确定其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承租人要购买,那么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退款了;
如果承租人不购买,则依据“买卖不破租赁”,买受人仍应当承担房屋已经出租的后果,但从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应当由买受人收取租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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