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动产物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转让合同,且合同符合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益,即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却未到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那么转让合同依然有效,但不动产物权转让行为却没有生效。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不动产物权的出让方除了与受让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外,还在此之前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也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且到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那么与善意第三人的转让行为已经生效了。原受让方可以到司法部门对出让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转让费用并赔偿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但如果出让方与善意第三人签订合同是在与原受让方签订合同之后,善意第三人也到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那么原受让方能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不动产所有权吗?还是不能侵犯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呢?
如果不动产物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转让合同,但合同内容有悖于我国的某项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内容侵犯了别人的权益,即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况下,到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相关部门在不知情或被欺瞒的情况下准予变更登记,那么转让合同依然无效,且不动产物权转让行为也会在相关部门发现错误后或被侵权的第三人举报后被撤销,而导致转让行为无效。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受让方在登记机关错误的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后
(接上楼追问)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受让方在登记机关错误的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后,很快又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签订了转让合同,且第二次在登记机关进行了错误的登记,那么在错误被登记机关发现后,不动产物权应该归谁?善意第三人还能取得物权吗?还是应该返还?
追答不知道楼主说受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错误登记是指什么?
追问因为第一次的登记就是有错误的,所以可能因为产权或者其他一些原因等,第二次登记肯定也是错误的,这个意思。
追答如果受让方在第一次错误登记被发现更正之前进行了转让登记,物权已经转移,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权。如果要变更登记,需要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出书面申请或者有证据明确证明登记错误,才能变更登记。
如果受让方在第一次错误登记被发现或被举报之后进行登记,物权的利害关系人要申请异议登记,那么受让人的变更登记才能无效。异议登记后,登记簿上的权利人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的推定效力,变更行为无效。
请楼主参考《物权法》第十九条:
《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