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能取得物权吗?详情见补充。

如果不动产物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转让合同,且合同符合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益,即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却未到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那么转让合同依然有效,但不动产物权转让行为却没有生效。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不动产物权的出让方除了与受让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外,还在此之前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也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且到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那么与善意第三人的转让行为已经生效了。原受让方可以到司法部门对出让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转让费用并赔偿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但如果出让方与善意第三人签订合同是在与原受让方签订合同之后,善意第三人也到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那么原受让方能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不动产所有权吗?还是不能侵犯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呢?

  不动产物权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能取得物权。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前提是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未要求返还原物。
  举轻以明重,故对非法取得的动产同样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中没有交代所有权人是否知情,是否过2年。暂且认定都没有。
  《物权法》
  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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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06
不能,原受让方只能要求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追问

如果不动产物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转让合同,但合同内容有悖于我国的某项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内容侵犯了别人的权益,即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况下,到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相关部门在不知情或被欺瞒的情况下准予变更登记,那么转让合同依然无效,且不动产物权转让行为也会在相关部门发现错误后或被侵权的第三人举报后被撤销,而导致转让行为无效。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受让方在登记机关错误的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后

第2个回答  2012-03-17
不动产的物权变更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有效的合同和登记,在未登记之前转让的只是债权,也就是说你所说的原来的受让人只享有不动产的债权,而善意第三方经过登记享有不动产的物权,物权优先债权,受让人不能向第三人要求返还不动产的所有权,只能向出让方主张违约。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17
楼主第二段的陈述有点错误,“如果不动产物权的出让方除了与受让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外,还在此之前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也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且到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那么与善意第三人的转让行为已经生效了。”如果像楼主所说情况,出让人和善意第三人在受让人之前签订合同,那么合同订立日期是比楼主所说的善意第三人的合同订立日期早,那么楼主所说的受让人不才是真正的善意第三人么?
如果出让方与善意第三人签订合同是在与原受让方签订合同之后,善意第三人也到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那么出让人与受让人,善意第三人的合同都有效,但是不动产已经转让善意第三人并且进行了登记,那么物权也已经转移,受让人不能上诉要求返还,只能起诉出让人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追问

(接上楼追问)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受让方在登记机关错误的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后,很快又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签订了转让合同,且第二次在登记机关进行了错误的登记,那么在错误被登记机关发现后,不动产物权应该归谁?善意第三人还能取得物权吗?还是应该返还?

追答

不知道楼主说受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错误登记是指什么?

追问

因为第一次的登记就是有错误的,所以可能因为产权或者其他一些原因等,第二次登记肯定也是错误的,这个意思。

追答

如果受让方在第一次错误登记被发现更正之前进行了转让登记,物权已经转移,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权。如果要变更登记,需要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出书面申请或者有证据明确证明登记错误,才能变更登记。
如果受让方在第一次错误登记被发现或被举报之后进行登记,物权的利害关系人要申请异议登记,那么受让人的变更登记才能无效。异议登记后,登记簿上的权利人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的推定效力,变更行为无效。
请楼主参考《物权法》第十九条:
《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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