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
秦始皇惩封建割据之祸,废置诸侯。全国分为三十六郡(后增、拆为四十余郡)。郡辖县,施行郡县二级制。郡设郡守、郡尉、监御史,分掌政、军、监察,郡守为长官,但监御史不隶属郡守,自成体系。万人以上的大县置令,不足万人的县置长。另设县尉,掌刑狱;设县丞,为次官。
汉沿秦制,唯改郡守为太守,郡尉为都尉而已。汉武帝时,置十三州(部)刺史各一人,以六条诏书分察诸郡,属于监察官性质。东汉末,改刺史为州牧,统辖诸郡军政,形成州、郡、县三级制。
扩展资料
魏晋南北朝时期,施行州、郡、县三级制,但刺史不统军。用兵之州的刺史带“使持节、都督诸军事”、“持节、都督诸军事”、“假节、都督诸军事”衔,得以节制兵马。
南北朝时期,战事分起,各国疆界无过于魏晋者,而好增置州、郡,使州、郡的数目不断增长。尤其是南朝置侨郡、双头郡,所谓“十室之邑,亦立州名;三家之村,虚张郡号”。
隋唐五代:
隋文帝废郡,复二级制。隋炀帝末年改州为郡。唐朝复改郡为州。唐朝仿汉刺史原意,分置十“道”,为监察区,每道分遣四品以上朝臣一人,称黜陟使、按察使、采访处置使等,四时巡察本道,对本道州、县官员有罢免和建议提升的权力。
军事方面,唐初在战区和边要之地置总管(后改都督),掌数州军事。唐玄宗时起,因府兵制败坏,实行募兵制,遂于边境地区设节度使,专管边境军务。为战时后勤保障需要,节度使多兼京官、御史大夫、营田使等高级头衔,兼领所辖各州的民政、军政、监察、财赋,位高权重。
安史之乱后,节度使往往割据一方,不奉中央政令,节度使的任免或世袭、或军中自推,史称“藩镇”。五代战事纷仍,地方凋敝,藩镇成为事实上的一级政权。
宋、元:
宋太祖惩唐五代藩镇之祸,逐步消除了节度使的权力,节度使一职遂为虚衔。于形胜之地改州为府、要地设军、监,与州同级。遣京官原衔出知州、县事,称“知某州军州事”(“州”指民政,“军”指地方军队),“知某县事”,简称“知州”、“知县”。
宋朝又有路的行政设置。路设都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某路常平公事等官,本来为监察、催征财赋的专门官员,后渐渐成为州之上的一级地方。用兵地区临时设经略使、经略安抚使等官,事平则停。
军事方面,设都监、总管、防御使、都防御使、团练使、都团练使等官,其中团练为文官、都监、防御为武官。
元朝的地方政府级次与设置较为混乱,有行省、路、府、州、县五级制,同时也有行省、府、州、县四级制。
另东北设都司兼管军民,如奴儿干都司。边地也有以行枢密院领民政者,另在少数民族地区设宣慰司,西藏地区为宣政院直辖,漠北为诸王分地,内地亦有诸王、皇后、太后、公主分地者,领于诸王皇后、太后、公主府,不隶地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