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有个概念,叫追溯时效。刑法87条这里具体内容我就不看了,贴出来给你看看。简单来说,如果我犯了超过一定时间没有被发现的罪行,那么法律规定我可以不再被追究责任。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我常说,惩罚从来不是刑法的主要目的,维护社会稳定才是,如果我能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犯罪,那么时间就证明我已经改过自新,不会威胁社会稳定。
一、自然我不需要追溯,是的有道理。另外一个,如果你是警察,发现张三十年前从李四家偷了一只鸡,去李四家看现场。可能房子没了,让邻居鉴定一下。张三过了很久也不记得了。这不是很尴尬吗?司法机关还要考虑投入产出比,这涉及到一个司法资源问题,包括自首和坦白制度,也是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的。其实时间可以冲淡很多东西,就像我们对热点事件的关注不会持续太久,被违反的社会秩序自然会随着时间得到修复。
二、然后再回到这个时候的旧账。反而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所以这与刑法的目标背道而驰。所以形式上的追溯时效归结为两个原因,一个是稳定性,一个是效率。像法外狂徒张三这样的人犯的那么多罪,其实根本不用担心超过追溯时效,因为恶性犯罪的追溯时效基本都到20年了。同时,在新罪的情况下,处方是不是要从头算买苹果?
三、另外案件立案或者法院受理后,就不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了。所以不要有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法律上其实是没有男门的。不要犹豫,关注大鱼。下次见。刑法规定的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间。除特殊情况外,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已经起诉的,应当驳回起诉,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