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深圳宝安区松岗镇的一家一类汽车修理厂里工作的,08年2月进入到这家公司,直到2010年4月这家公司的老板把我开除了,直到10年4月都没有跟我签过劳动合同,就在4月21日,我以书面形式递交了辞职报告,4月22日这家公司的老板就说,我在辞职报告上写着:“不结清工资,后果自负”说我威胁他,就以这种名义把我给开除了,但是3月份到4月21日的工资都没有给我发放,于是我到了当地的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我给劳动局的证据材料有:居住证,工资表,工资袋,考勤卡,工牌,但是工资表,工资袋,考勤卡,工牌都没有这家公司的公章,有的也只是这家公司的简称,受理仲裁的相关人员说我提供的证据没有盖公章,说我和这家公司的劳动关系不明确,要承担风险,我认为居住证就是最好的证据,这家公司什么保险都没给我买,像我这样的情况请问劳动仲裁开庭胜算几率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