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有规定不透露案情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透露案情。在侦查阶段,办案警察泄露案情,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若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就案件情况而言,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
      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三)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在旅馆、网吧、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行业内公开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
      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行政管理检查情况、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等信息。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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