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优待证在哪办

如题所述

退伍军人优待证应当在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办理。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也是可申请由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若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应符合常住地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有关规定。
受理对象
1、退役军人。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2、其他优抚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注意事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申领范围:
1.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2.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3.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相关退役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符合退役军人身份的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伤残预备役人员、因公伤残人员提供);
5.烈士证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以军官身份退出现役的人员,需持用人单位出具的人事档案查阅摘录单或提供有详细入伍和退役时间的相关档案证明材料;
8.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9.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等相关证件或材料。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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