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八小时是如何规定的

我是潞安司马矿的一名一线工人,我上的是四点班,每天14:00出家门,14:20到队里开班前会,然后换衣服,15:00左右打卡下井,班中一顿班中餐在井下吃,次日凌晨12:00左右交接班,1:00从车开始上井,1:20左右升井打卡并换衣服洗澡,2:00左右到家。每天从出门到回家共计12小时,而单位只是按8小时算工资,请问我们下井工人工作时间的起始点是如何计算的?
由于采煤工人的特殊性,班中餐的就餐地点就是井下,就餐时间约15分钟,算不算休息时间。希望好心人在回答时能将法律依据一起奉上,比如“根据《劳动法》XX条规定……,所以你的上班起算时间为”请各位一定要帮帮忙。

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以及企业计算每日正常工作的时间,均以劳动者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为计算,如此时间段中有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应刨除。
法律分析
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应该将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在这一时间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非常典型的隶属关系,其须遵从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现实生活中,因单位不同而有所差别。一些用人单位实行非常轻松的工作制度,允许员工午休一至两个小时,并且午休时间都计入工作时间。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明确了其八小时的工作时间包含午餐午休时间,那么员工在此八小时之外的工作就形成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应该另外支付加班费,其不宜再对工作时间作出自相矛盾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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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10
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以及企业计算每日正常工作的时间,均以劳动者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为计算,如此时间段中有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应刨除。举例说明:规定上班时间为早9:00至晚18:00,中间12:00至13:00为午餐休息时间。这就是8个工作小时。
至于劳动者上下班在途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劳动者家庭住址离工作单位有远有近,有个城市拥堵也比较厉害,有的劳动者上班在途时间可能需要20分钟,有的可能需要2个小时,这些时间不应该算作上班时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6-10
从14:20开始计算,工作时间到22:20为工作时间,22:20到1:20为加班时间
第3个回答  2010-06-10
你不是8小时工作制,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或是不定时工作制
第4个回答  2010-06-10
按说应该15:00点算开始时间的,无论如何你们这都超过8小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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