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具体问题,发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该解释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再审权利,规范审判流程,确保各方权益得到维护。以下是解释的部分要点:


1. 申请再审: 当事人需在法定期限内,以民诉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向上级法院申请,法院将依法受理。


2. 申请期间: 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3. 再审申请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详细申请书,包括基本信息、原判决案号、再审事由和请求等。


4. 证据提交: 申请人需提交生效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案外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审。


5. 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受理登记,并通知当事人。


6. 审查内容: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时,主要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同时规定了新证据和基本事实的认定标准。


7. 错误认定: 例如,适用错误的法律、违反法定程序、管辖错误等,都可能构成再审的理由。


8. 终结审查: 当申请人死亡或无权申请,或者争议可以另案解决时,审查会终结。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民事诉讼法的公正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8年11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8〕14号公布。本《解释》共43条,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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