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什么为学校?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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