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业空置收费新规定

民法典物业空置收费新规定

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在与物业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可以只交70%的物业服务费。
在大多数城市,住房空置超过6个月,就可以向物业公司进行报备,并申请物业费减免,当然不同城市减免的标准和当地的规定有关。有些城市为了响应国家房住不炒的政策,已经取消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增大炒房囤房者的持房成本。
《民法典》明确规定物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业主也不能以未接受或不需要接受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用。也就是说,物业是面向所有业主的,只要大多数业主享受了这项服务,那么其他人自然也需要支付物业费,从而保证小区的日常运营。同样,物业管理人员也不能野蛮地收取物业费,更不能以断热、断水、燃气、断电等方式,让业主上交物业费。这些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否则只会激化彼此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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