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公务员社保新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在职被判刑,受到开除处分的,被判刑前交过社保,释放后养老保险关系转到企业社保继续参保,享受企业社保相关政策及待遇。被判刑前没有交过社保,释放后不能在机关社保参保,可以在企业社保参保,享受企业社保的相关政策及待遇。没有受到开除处分的,经相关部门核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刑期内需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可以参照判刑前的工资标准。刑满释放后重新安排工作的,按新单位性质,在新单位继续参保。被判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继续参保,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可继续缴费直至达到缴费年限,并按照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从办理退休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按养老保险办法之规定,发给养老生活补助金,一次付清。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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