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路途交通事端的职责首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悉数职责、无职责、首要职责、非必须职责和平等职责。
1、悉数职责和无职责。交通事端完全由一方当事人违章形成,另一方没有违章行为,或许虽然有违章行为,但和事端的发作没有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由导致事端发作的当事人承当事端悉数职责,另一方当事人无职责。
2、首要职责和非必须职责。假如两边当事人在交通事端中都有违章行为存在,而且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的发作有因果关系,则违章行为在交通事端中效果大的一方当事人负首要职责,另一方当事人负非必须职责。
3、平等职责。假如交通事端的两边当事人都有违章行为存在,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难分主次的,则由两边当事人负平等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