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规则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如下情形分别处理:1、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2、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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