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公证时子女的原始户籍上的姓名已无法证明怎么办

如题所述

到当地的公安机关的户籍机关查询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出具相关继承权的证明文件。

个人房产证名字与实际不符合是不能办理公证的。因为公民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依照规定改变姓名时,须于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你可持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国士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更名手续然而持以上证件、更名手续办理与户籍一致姓名的房产证才能公证。

一般情况下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所需材料如下:

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当事人与关系度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果关系人已移居国外的,需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影印件;如果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如果旧的《户口薄》和《身份证》上的名字和新的《户口薄》和《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样,就是在公安机关录入计算机时错误了(可能是你名字是生僻字的原因)。

只需要携带你的《户口薄》(最好能带以前身份证复印件),到你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添写一张《变更姓名申请表》,待批准变更后打印一本新的《户口薄》即可,然后再重新办理《身份证》。你改名和办新的《户口薄》、《身份证》可步进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