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修订

如题所述

163号=号令是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改后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推动实施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试点告知承诺制度,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改革措施。2020年,持续推进许可事项改革,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推行远程评审等应急措施。2021年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
随着一系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的推出和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审批效率显著提升,机构准入更加便捷,市场主体大幅增加,市场环境持续优化。为了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最新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使已有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和成果制度化、法制化,并为在更大范围内复制和推广相关改革举措提供法规层面的依据,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变化有哪些
1、首先是资质认定的管理和认证范围变了,仅有计量认证。
2、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有变化,两级实施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变为6年。资质认定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分类监管,以前不分类的。注重自我声明的作用,变更事项的申请。CMA标识管理与以前有变化。
3、技术评审管理有简化。
4、从业规范中要求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以前是至少一个认证周期(3年)。分包的要求有降低。
5、新准则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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