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租房子出了事故应当由租客负责。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应该谁来承担
1、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后,对此的责任承担分配情况往往难以确定,要根据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追究。譬如会发生火灾,坍塌以及各种问题,接下来将以房屋倒塌为例讲解:
2、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所承租房屋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如果房屋倒塌则房屋租赁合同就无法继续履行了。至于房屋倒塌后的责任后果,在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通常由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但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因承租人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则应由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属于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最终承担法律责任。出现房屋倒塌事故,可能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可能存在侵权纠纷,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按违约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处理。
二、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
1、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三、出租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1、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安保义务是指房屋所有人对于其所出租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确保无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因素,对于房屋内设施的安全隐患具有相应的维修、更换保障义务。否则,将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其法律特征一般为依附于租赁主合同的附随法律义务,随着租赁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前者为担保出租的标的物上的权利无瑕疵的责任,后者为担保标的物质量上无瑕疵的责任。其归责原则仍然是诚信基础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出租人明知其出租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因素,却既不采取维修、更换措施,亦不履行告知、说明等义务,放任危害后果发生,则可以直接推定出租人具有过错,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2、出租人承担安保法律义务的范围。房屋出租后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发生承租人人身、健康、财产损害事故之后,往往伴随着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混合责任。出租人仅在明知房屋本身存在质量瑕疵、日用设施(煤气管道漏气、劣质煤气热水器、照明电路漏电)类似安全隐患,而未采取维修、更换、安全说明等措施,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划分责任比例。而对于超出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理解、判断、认知范围以外的因素造成的损害责任,则不负民事责任。如自然灾害、山崩、水渍、房屋设计缺陷、承租人不当使用引起的承租人损害后果,出租人不负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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